“卡组织”是什么?

作者:现代金控 编辑:现代支付 时间:2018-11-08
        “卡组织”,是“国际信用卡组织”的简称,是由成员机构组成的国际性或区域性支付卡组织,授权成员发卡,受理商户的卡交易,拥有并经营自己的国际区域处理网络。卡组织负责建设和运营全球或区域统一的支付卡信息交换网络,负责支付卡交易的信息转换和资金清算,制定并推行支付卡跨行交易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
 
        简单地说,“卡组织”就是银行卡使用的标准规则的制定者、交易清算的执行者。
 
        虽然卡组织扮演了那么重要的角色,但是我们手中的卡一般并不是卡组织直接发给我们的,而是卡组织的所属机构(一般就是银行)发给我们、并进行管理的。所以,一般我们在用卡有问题的时候,还是会找银行帮我们解决。
 
        目前国际上有六大信用卡组织,分别是:威士国际组织(VISA International)及万事达卡国际组织(MasterCard International)两大组织及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America Express)、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China UnionPay Co.,Ltd.)、大来信用卡有限公司(Diners Club)、JCB日本国际信用卡公司(JCB)四家专业信用卡公司。
 
        我们先一起来看看卡组织的历史:
 
        1952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首先发行了银行信用卡。银行卡的出现,使信用卡从原来局限于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工具发展为一种银行信用工具。1966年,银行家们聚集美国水牛城,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盛会。
 
        1958年,美洲银行在加州弗雷斯诺推出具有创新“循环信用”功能的BankAmericard卡。同年,美国运通推出第一张签账卡。凭借着百年老店的信誉和世界知名的品牌,当时红极一时的猫王成为第一批持卡人之一,很多经常旅行的生意人成为美国运通卡这一新兴产品的积极申请者。在美国运通卡开业时,签约入网的商户便超过了 17000多个,特别是美国旅馆联盟的15万卡户和4500个成员旅馆的加入,标志着银行卡终于被美国的主流商界所接受。
 
        1966年运通发行了第一张金卡,以满足逐渐成熟的消费者的更高需求。
 
        1975年第一张借记卡发行。
 
        1979年第一张Visa旅行支票以四种货币形式发行。
 
        1984年,运通在全球率先发行第一张白金卡,该卡只为获邀特选的会员而设,不接受外部申请。除积分计划和无忧消费主义以外,持卡人可享受周全的旅游服务优惠和休闲生活优惠,专人24小时的白金卡服务为会员妥善安排各项生活大小事宜。
 
        1986年 Visa成为首家提供多币种清算和结算的支付卡系统,这加快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结算速度,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
 
        1995年全行业芯片卡统一技术标准——EMV (Europay,MasterCard和Visa的缩写)标准出台,以实现芯片卡在全球范围内的兼容通用。
 
        1999年,运通精选白金卡持卡人中的顶级客户,为他们发行了百夫长卡(CenturionCard)。持有这种美国运通最高级的卡产品,可以自由进入全球主要城市的顶级会所,可以享有全球独一无二的顶级个人服务及品味超卓的尊享优惠,包括全能私人助理、专享非凡旅游优惠、休闲生活优惠、银行服务专员提供的银行及投资服务和24小时周全支持等。白金卡和百夫长卡使得运通成为尊贵卡的代言人。
 
        美国运通公司凭借百余年的服务品质和不断创新的经营理念,保持着自己"富人卡"的形象。过去运通一直走独立发卡之路,从1996年才开始向其他金融和发卡机构开放网络,1997年成立环球网络服务部(GNS),允许合作伙伴发行美国运通卡,利用运通网络带动合作伙伴的业务增长,强化竞争优势,增加边际利润,提高业务整合管理能力。至今GNS已与全球90多个国家的80个合作伙伴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亚太区的17个国家拥有28个合作伙伴,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台湾的台新银行、中国香港的大新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新西兰银行、国立澳大利亚银行等。
 
        2000年,Visa品牌的支付卡发行量达到10亿张。
 
        2008年,Visa上市,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规模的IPO,其股票开始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交易,股票代码为“V”。
 
        2009年,Visa 对VisaNet的认证系统进行升级,显著提升大幅增加了交易储存量,提升了交易处理引擎的速度和反应能力。
 
        2011年,Visa 宣布开发了一个跨渠道的虚拟钱包和一系列按照不用市场需求定制的移动支付服务。
 
        附属法律特征编辑
 
        (一)该附属法律为信用卡国际组织的自主立法
 
        所谓自主立法乃是个人或组织(而非政府)制定法律或采用与法律性质基本相似的规则。信用卡国际组织的运营规则,是在总结多年信用卡业务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根据信用卡市场的情况变化,由信用卡国际组织进行补充、修订、完善而成的,信用卡支付清算领域定制立规的权力主要掌握在信用卡国际组织的手中。当然,一些实力、规模比较大的会员银行如花旗等,也曾经一度向信用卡国际组织发起挑战,但总体而言信用卡国际组织的立法权还是较为独立的、自主的。
 
        (二)该附属法律为现代商人法
 
        现代商人法又称跨国法、国际合同法、国际贸易法等,一般是指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各国商人在实践中共同认可并遵守的规范、国际贸易活动的规则与惯例。有关现代商人法的概念、渊源、内容、性质及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地位存在较大歧义,我国有学者将其界定为“国际商法中得到世界公认且已发展成为具体明确规则”的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以及标准格式合同三类显然,信用卡国际组织的运营规则属于“标准格式合同” 一类,当发卡银行、收单银行以及其他第三方机构欲加人信用卡国际组织并成为其会员时,必须认可北京信用卡套现该格式合同的效力并签署它。
 
        (三)该附属法为国际信用卡领域的强行法,具有普遍使用的效力
 
        信用卡国际组织的运营规则对会员银行普遍适用,对非会员单位也有一定的间接约束力。后者主要表现为,非会员银行与会员银行之间如果发生信用卡方面的业务关系,会员银行一般都援引信用卡国际组织的运营规则,非会员单位一般出于节约成本和提高效率的考虑,也愿意遵从信用卡国际组织的运营规则。从更加宽广的视角看,在信用卡跨国使用支付清算领域,到2012年尚缺乏也没有必要单独制定一些专门的法律调整规范,按照信用卡国际组织的业务处理惯例来操作,不但十分安全、便捷,而且效率也比较高。借用黑格尔的一句名言,即“存在的就是合理的”,简单实用的法律规则才是最好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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